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装化运输质量管理,确保行车、货物、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用于将散装、小件包装货物组成特定单元后运输的用具称为集装化用具。
第三条 经铁路运输的集装化货物,将逐步实施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制度。集装化用具目录和实施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运输生产需要,按年度提出。
第四条 铁路货物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统一由铁道部运输局审核、颁发。集装化运输方式及集装用具的生产技术条件审查和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由部运输局组织,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
第五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的实施细则和检验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 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技术标准;
2.采用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3.明确规定技术检验项目;
4.明确规定技术考核项目的合格标准;
5.明确规定技术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内容;
6.明确规定监督检验的方式和期限;
7.明确规定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
8.明确规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
9.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申请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集装用具制造厂或集装用具的直接使用人;
2.集装化用具符合
铁道部《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中第十五、第十六、第
十七条规定;
3.集装化运输方式或集装化用具已经通过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
4.经过三次以上的铁路试运,每次运量不少于一车,并取得了到站和收货单位的试运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