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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鸿诉周维华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鸿诉周维华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10日 (89)民他字第5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维鸿诉周维华房屋
              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民申字〔1989〕第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周维鸿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民上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申诉于我院。因此案在分家析产这一事实上,只有间接证据,无直接证据,在运用证据定案方面有一定难度。为了准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理本案,特向贵院请示报告。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被上诉人):周维鸿(曾用名周维辉),男,65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退休教师,住昆明市武成路179号。
  委托代理人:马军、谭晓静,云南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周维华,女,51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昆明市盘龙区华北小学工作,住昆明市武成路132号。
  委托代理人,虞惠芸、夏兰英,昆明联合法律服务处律师。
  申诉人周维鸿与被申诉人周维华系同胞兄妹。解放前其父母周惠岐、夏玉君,先后购得现本市武成路133号、178号、179号、177号土木结构房屋13间。现双方争执的武成路179号两间房屋,系1947年所卖,买契载周维辉(既周维鸿)的名字,当时周维鸿正在国民党军队当兵。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时,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1950年在父母周惠岐、夏玉君(已故)的主持下,由其二叔周建岐(已故)执笔,中证人王森、杨崇林(已故)、长子周维泰、次子周维鸿、三子周维运、四女周维华都在场,进行了分家析产。当时周家的财产的房屋13间,田地26工,现金5000万元(旧人民币)及一部分家具。长子周维泰分得武成路177号房屋五间(面积85.3平方米),另外还有一个10平方米的天井和1个厕所、田地12工、现金1000万元及一部分家具;次子周维鸿分得武成路178号、179号房屋四间(面积56.5平方米)、田地8工、现金1000万元及一部分家具;三子周维运分得武成路133号房屋四间(面积53.6平方米),另外还有一个6.36平方米的天井、田地6工、现金1000万元及一部分家具;四女周维华、父母周惠岐夏玉君未分得房产和田地,只各分得现金1000万元。当时分家规定:其父周惠岐跟长子周维泰一起生活,由周维泰负责其父的生养死葬。其母夏玉君跟三子周维运一起生活,由周维运负责其母养老送终。四女周维华(当时13岁)跟次子周维鸿一起生活,由周维鸿负责抚养其到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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