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局各司做好撤销、
合并中央级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
为了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财法字第058号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商字〔1990〕第10号补充通知的规定,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我局各司做好撤销、合并中央级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订贯彻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实施办法。
附件:
关于我局各司做好撤销、合并中央级
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1989)财法字第058号《关于
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我局国资商字〔1990〕第10号《
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现就我局各司有关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撤销、合并中央级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各业务司按“三定”方案分工归口管理,了解清理整顿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参与审批公司资产的变卖与拍卖,办理国家基金划转和核销的审批手续。
二、本局接到公司交接双方主管部门申请并转公司国有资产的报告和交接协议及附件后,由主管移交方的业务司会同主管接收方的业务司详细审核公司交接协议及附件,在确认国有资产并转手续完备,并会同财政审核后,正式办文报请局长签发《国家基金转移通知单》,并登记《国家基金变动登记表》。
三、本局接到公司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国家基金的报告及其附件后,主管业务司要详细审核公司清查核实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关于核销国家基金的意见,经会同财政部审核后,正式办文报请局长签发《核销国家基金通知单》,并登记《国家基金变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