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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占工程造价的5‰~10‰)、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及限额以上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和经办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三十条 开标时,招标单位公开标底;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确认标书有效后,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有关工程咨询机构以及技术经济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由有关投资机构筹措资金的项目,还应邀请该投资机构参加评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标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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