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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2日)废止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交通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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