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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汇报和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示!
附2: 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与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湖南省
供销合作社房屋纠纷一案的案情报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平,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执方,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士标,湖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哲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钟敏,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中常德市法律顾问处特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省供销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光华,省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因房屋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长法民一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案情报告如下:
一、案情事实和一审处理结果
座落在长沙市五一路湖南省供销合作社大院内的第六栋房屋,砖木结构,上下三层,建筑面积1530.42平方米房屋普查面积),一审认定为1745.6平方米由湖南省供销社1957年6月建造。上诉人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1957年是湖南省服务厅下属水产供销公司,1958年元月并入湖南省供销社,改名为湖南省肉食水产品贸易局,并由省供销社安排迁入省社大院内办公,进入第六栋宿舍居住。1958年5月16日省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1961年8月13日分立,1962年肉食贸易局(后改为水产购销公司)由省供销社移交省商业厅领导。1962年5月6日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现有属于肉食水产的库存商品、包装物料、饲料、房屋、机器设备、仓库、猪栏、交通运输工具和加工企业,现有的燃料、辅助原料、未完基建工程的物资、票证等,有帐的按帐面移交,帐外的造具清册移交”。1968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设立省革委生产指挥组财贸组,主管商业、供销、外贸工作、商业、供销、外贸再度合并。1970年6月8日成立省革委商业局,主管原财贸组的工作。同年9月17日针对所属单位住房混乱的实际情况发出了(70)湘革商字第100号文件,对局直单位57处房屋的管理,使用进行了统一调整,双方所争执的第六栋房屋,调整给省肉食水产公司所有,1970年9月30日由省革委商业局财务科做了转帐移交通知单,省农产品公司(原省供销社)将收取房租费移交表,移交给省肉食水产公司,办妥了转帐移交手续,1985年7月城镇房屋普查时,经房管部门确认第六栋房屋为省肉食公司所有,由省肉食水产公司交纳了房地产税,1988年初,省肉食水产公司鉴于第六栋宿舍年久失修,有倒塌危险,计划进行维修,向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了维修施工执照,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准备施工。被上诉人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提出:该房屋系省供销社建造,省供销社于1988年4月7日委托公司拆除重建,阻挠省肉食公司维修施工。1988年8月25日,省商业厅向省府报告,办公厅责成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机关事务局意见:“为防止危房倒塌伤人,在产权归属未裁定之前,先由现使用单位进行维修”。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于1988年8月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