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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
 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3月6日(89)民监字第60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上字第1号关于湖南省供销社、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与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对该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所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附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1989年9月7日(89)民监字第600号函及所附湖南省供销社。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申诉材料均收悉,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第六栋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湖南省供销社大院内第六栋房屋原为省供销社建造1958年元月湖南省农产品服务厅与省供销社合并,省肉食水产公司(原为服务厅的水产供销公司)根据省供销社的安排迁入第六栋房屋居住,开始居住多少户,因时间已久,人员变动较大,双方都说得不准确,据1970年省农产品公司(文革期间,省供销社撤销成立省农产品公司)移交给省肉食水产公司收取房租的名册记载,1970年以前原属供销社系统职工居住的有9户住11间房屋(其中在农产品公司工作的只有4户,已调出其他单位工作的5户)余均为肉食商业部门职工居住使用,1970年房屋由肉食水产公司接管以后至现在,共居住26户,肉食水产公司职工居住23户32间,省供销部门职工子弟住3间,底层是省肉食公司的食堂,招待所和浴室,这是二审调查时,双方代表到现场清查核实的。
 (二)第六栋房屋财产关系转移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1)主管行政机关省革委商业局(70)湘革商字第100号文件明确调整第六栋房屋归省肉食公司所有。按照当时体制,省供销社属行政编制,而且省革委商业局对所属单位房屋调整互有调进调出,商业调整给供销的和供销占用商业的房屋有3万多平方米,并不是单方平调供销部门的房屋。因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整是合法有效的。
  (2)根据省革委商业局100号文件的调整,省革委商业局财务科于1970年9月30日以转帐通知单凭证给省肉食品公司进行帐面移交。据所附清单记载:六栋房屋有三层,35间,外杂屋2间,一楼是食堂,原价值79601.95元,已提折旧费币12567.04元,现帐面余额67034.41元,房产税47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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