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0年3月2日 高检民发字(1990)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检察机关抓紧利用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干部学习
行政诉讼法。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法律。目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和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应当在保证工作重点的同时,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行政诉讼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积极开展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各地应当组织必要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这是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调查研究主要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当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基本情况,提出贯彻实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具体意见。高检院将在总结和归纳各地调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抓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前段时间,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在当地人民法院的帮助和配合下,进行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从实践来看,试点工作是有意义的。各地应当认真回顾和总结前段试点工作,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力求把这一工作做得更好。目前试点工作的重点应放到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上来。试点要严格依法进行,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