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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
 (1990年2月27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第三次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保持许可证管理商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有关部门和地方提供的情况和建议,决定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一百七十三种增加到一百八十五种,其中新增加十一种,从原有分类中分出二种、撤销一种(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商品目录的调整
  (一)从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对棉短绒、蚕豆罐头、猪鬃、兔肉、核桃及桃仁、芦笋罐头、高粱、维生素C、磺胺二甲基嘧啶、肝素纳、硅锰合金十一种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其中,棉短绒、蚕豆罐头、核桃及桃仁、芦笋罐头、高粱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猪鬃、兔肉、维生素C、磺胺二甲基嘧啶、肝素纳、硅锰合金由省级经贸厅(委)发证。上述商品不论销往任何国家(地区),均需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二)撤销对怀药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撤销对独居石禁止出口的管制,并将独居石列入稀土范围。
  二、关于发证单位的调整
  (一)原由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的铜矿砂、锌矿砂、铅矿砂、锰矿砂、铁矿砂、镍矿砂、乌龙茶、电子计算机及计算机外围设备八种商品,由于大部分是严格限制出口的商品,本着便于管理、方便业务的原则,改为由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电子计算机及计算机外围设备对苏联、东欧出口需报部审查后发证。
  (二)对新增加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十一种商品,在一九九○年五月一日后货到口岸待装运而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为不影响出口,经商海关总署,作为特殊问题处理,可由出口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经海关审查同意,由海关登记放行,限期补证结案。逾期不补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为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以后不再接受保函。对于改变发证单位的商品,原发证单位在一九九○年五月一日前已签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逾期未出运完的,到新的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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