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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成立中国黑河--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成立中国黑河--俄罗斯
 阿穆尔州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批复
 (1999年10月27日 司复[1999]10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9月21日《关于成立中国黑河——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请示》(黑司发[1999]4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我国有关法律并未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或合伙设立国际法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不宜设立由两国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成员,并隶属于两国司法局领导的国际法律服务机构。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与外国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在业务方面需要合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由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业务协作协议以相互提供协助的途径解决。因此,不同意成立中国黑河——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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