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行政复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司发通[1999]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行政复议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知》,对贯彻《
行政复议法》做了具体部署。
《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
行政复议法》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扩大。除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外,社会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的管理已逐渐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目前,已经有5个省(区、市)人大颁布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2个省(区、市)人大颁布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加强,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不断加大。涉及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的管理与处罚都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因此,贯彻《
行政复议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第二,《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严格程度。复议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广泛性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的全面性。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既要达到实现管理目的,又要注重不能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敢于管理,又要依法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罚权限行使管理职能。超越了管理和处罚权限,违法实施管理行为,都要受到被管理人的监督和《
行政复议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