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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规定
 (2002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第49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2年4月22日发布)


  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送公文范围
  (一)请示、报告。指各省级检察院就重大案件、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侦查行动、适用法律、阶段性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和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干部任免等事项的请示、报告。
  (二)信息、简报。指各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直报点编发的情况反映、检察工作简报等。
  (三)其他材料。指各省级检察院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二、报送份数和方式
  (一)各省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送一式2份。
  (二)各省级检察院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送一式15份。
  (三)各省级检察院的检察信息简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材料,报送一式20份。
  以上三项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直报点信息材料报送1份,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
  (五)紧急事项以电传形式上报的,请按上述规定注明报送单位。
  三、报送程序及要求
  (一)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要准确、全面、及时、保密、安全。
  (二)请示、报告应一文一事。
  (三)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各类公文原则上须逐级层报。但重大紧急的突发事件可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适用法律上确属疑难、复杂,省级检察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案件,并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省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2.有争议的案件须写清争议焦点和具体分歧意见,并写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
  3.须有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4.须附全部案件材料及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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