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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调查研究课题,上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下发重点调研课题和组织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成果,要通过信息简报、会议纪要、调研刊物等多种形式加强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会。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通过工作评比,定期表彰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调研成果。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密切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完善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总结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经验,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通过定期业务培训提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加强调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调研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管理体系。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五条 分、州、市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法律政策研究室,其他未设置法律政策研究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和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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