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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检察调研工作;
  (二)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五)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六)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七)负责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官协会工作;
  (九)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分、州、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年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面报告当年工作情况。
  省级以下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及时收集、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随时层报司法解释选题、分析意见和必要的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调动广大干警参加调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实行上下级工作协作制度。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交办有关专门调查研究事项。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认真组织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完成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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