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对已经掌握的立案监督线索,包括办案中发现的、群众控告检举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各地近期要组织得力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逐件进行研究、分析,从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线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通知立案书。
  四、深挖严查“保护伞”
  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不仅要解决对黑恶势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而且要深挖严查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对于涉及司法人员的案件更要重点查办。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增强敏锐性,认真研究此类案件发案的规律,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排查和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处理;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于“保护伞”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对于“保护伞”的案件线索,必要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线索,要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下级检察院在查办“保护伞”案件遇到阻力时,上级检察院要通过督办、参办等方法,给予具体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必要时要派办案组直接办理,冲破阻力。
  五、严格立案监督程序,讲求办案质量和监督的实效
  在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要讲办案质量,讲监督实效。对立案监督线索,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对拟发立案通知书的,更应认真研究成案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要严格遵循立案监督工程程序,把立案监督案件搞准、搞扎实,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要逐案登记,落实责任人,实行跟踪监督,主动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对有的重大案件,可派人介入侦查,发挥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