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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
 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2002年4月1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高检院决定,从今年4月至年底,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是高检院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最近中政委召开的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所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要通过立案监督专项行动,集中力量,监督立案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增强“严打”的力度,促进“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立案监督重点
  为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搞深入、搞扎实,取得预期效果,各地要把办理有影响、有震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作为重点和主攻方向,重点抓好以下几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一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案件;二是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是作恶多端、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四是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五是毒品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六是金融诈骗、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七是群众反映强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犯罪案件。特别是把那些涉及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放纵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重点,哪些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方面的问题。
  三、努力深挖并抓紧排查一批案件线索
  一是增强主动性,注意在办案中发现案源。要重视研究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立案追究的原因,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中,通过阅卷、提审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发现有关部门没有立案的犯罪案件线索。对高检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各地要逐一梳理,审查是否有漏捕漏诉的情况,以及有无“保护伞”阻碍办案。二是要主动深入到基层派出所、劳教所等单位,检查是否有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从中发现案源。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依靠群众提供案源。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受理的群众控告或者在押人犯检举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及时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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