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境内企业
违反规定在香港《苹果日报》、《明报》、
《亚洲周刊》刊登广告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36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辽宁、湖南省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境内企业在国外(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布广告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告管理法规已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但近一时期,境内部分企业不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香港发布广告,一些香港媒介也不委托境内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就擅自承揽、发布境内企业产品与服务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
广告法》第
二十三条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七条的规定,严重干扰了境内广告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行为,现责成你局对多次在《苹果日报》、《明报用亚洲周刊》刊登广告的境内企业依照广告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于6月2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