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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刑法》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刑法》
 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进行了修订,这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正式开始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新《刑法》,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现就深入学习《刑法》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刑法》,做好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刑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不仅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积极的影响。新《刑法》突出了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保护,专章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新《刑法》,领会新《刑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做好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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