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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有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条文已是上述意思表示的,予以保留,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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