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
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年4月26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