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处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
《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我国的世界遗产也面临同样的威胁。
世界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对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都要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这是世界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内外影响;任何遗产地都有其科学的容量和适宜的开发方式,要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四、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
《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遵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对
《世界遗产公约》各个缔约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国家政策、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行动、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体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牢固树立“公约意识”,增强依照
《世界遗产公约》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已定为世界遗产地的单位,对申报遗产时的原状如有任何变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资源,涉及文化、文物、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各世界遗产地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世界遗产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部门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以大局为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做好工作。涉及遗产保护、管理发生重大问题或出现不良苗头时,该遗产地的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种造成遗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