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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2年4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计委、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国土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考虑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地受到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威胁、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不完善、以及各类遗产损失对人类社会的有害影响,《世界遗产公约》要求将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基本准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尊重。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自然景观丰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其原则、内容与《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对国际社会作出了为全人类妥为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庄严承诺。此后,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迅速,至今已形成相当规模。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已达28处(组),居世界前列,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国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国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国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遗产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教育、科学、文化、环境等方面参与国际事务并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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