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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8月8日发布)
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建城(2002)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出租汽车从甲地到乙地,又在乙地区域内运营,属于异地经营。乙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
根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有权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有权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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