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求解释“企业用原资质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概念函》的复函
(2002年7月5日发布)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解释“企业用原资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概念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02]42号)规定:“除建设部批准就位并已取得新资质证书的第一、二、三批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就位并已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外,其他尚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原资质证书和2000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延长到2002年7月31日为止”。据此,在2002年7月31日前,企业持原资质证书依法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均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