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3日发布)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通)[2002]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六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条例》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不得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