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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3日发布)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通)[2002]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不得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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