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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

  (八)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50户。
  (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促进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廉洁办案,秉公执法。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办案条件良好。仲裁庭场地面积适当,设备齐全,庭内悬挂庭徽、办案程序图、庭审纪律、仲裁员职责、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指示牌。庭内分设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诉人和旁听席位。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任务、开庭审理等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听取申述耐心细致,解释政策法律法规清楚准确。在办案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四)仲裁立案、庭审、请示、审批、归档、统计制度健全,仲裁办案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仲裁法律文书统一规范。仲裁案卷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保存完整。
  (五)案件严格依法办理,结案率达到95%以上。除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外,案件应在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七)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八)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成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
  (九)积极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坚持仲裁委员会例会、工作汇报、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等制度。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规范,参与办案率在25%以上。
  (十)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按时上报劳动争议统计情况报表。
  五、社会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诚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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