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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青岛市、柳州市人民政府、青海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2]3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并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覆盖面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及病人选医院和医生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方面也收到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为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完善“三项改革”的试点,并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让广大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标,既着眼当前,解决“三项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又注重长远,探索建立医药分营的医药卫生新体制;既大胆探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改革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社会稳定;既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总的目标要求和原则指导意见,又鼓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创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试点的具体模式不搞“一刀切”。
  (二)基本任务。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切入点,推进和完善“三项改革”。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推进医院内部改革,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弥补政府定价机制的缺陷,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对医院的补偿办法,区分不同类别的医院,建立多元、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监管机制,规范医院医疗行为和参保人员消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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