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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案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200。
  本案初步裁定后,有关国家利害关系方提出99.9%以上纯度的二氯甲烷中国国内不能生产,中国国内不存在该类产品的同类产品,故应将这部分二氯甲烷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他们同时认为,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影响下游医药产业的需求和发展。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审查,经过调查,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中国国内有关企业能够生产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且能够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需要。中国国内二氯甲烷用于医药行业的数量约为二氯甲烷总销售量的15-20%。同时,医药行业至今尚无一家企业提出对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对其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应包括在本案的调查之中。
  三、终止对法国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及其他信息,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国内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在初步裁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初步裁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经核查,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不符,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结果。
  对于信用费用调整,外经贸部决定在终裁决定中依据法国中央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利率重新计算信用费用调整。
  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依据初步裁定中认定的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并修改了信用费用调整数据,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2、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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