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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裁定后,外经贸部组成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月15日至2月9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以及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因德国公司均未向外经贸部提交反倾销答卷,初步裁定中所有德国公司都适用德国其他公司税率,故外经贸部决定不对德国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美国VULCAN物资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确定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仅作为贸易商销售美国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故外经贸部决定对这两家公司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国内销售价格、出口销售价格、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对以上核查资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考虑了这些资料。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决定前,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各公司倾销幅度计算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和时间,同时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了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对这些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1)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在初步裁定公告中规定的期间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2)进一步调查。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
  该产品属于有机化工产品类,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国内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上没有区别,都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醚类的气味和甜味;易挥发,燃烧分解可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光气;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对很多树脂和脂肪具有优良的溶解能力;熔点为-97.6℃,沸点为39.8℃,相对密度为1.33,饱和蒸气压为30.5千帕(10℃)。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包装、规格上没有差别,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均在99%以上。
  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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