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占国内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初步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立案当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部分,并请其通知有关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时外经贸部将立案公告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收集证据。立案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分别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美国VULCAN物资公司、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和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公司均未提交答卷。
(3)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对答卷中某些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初步调查。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2)产业损害调查年份。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作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数。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做出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存在倾销。同时,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继续进行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进行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外经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答卷的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报名应诉的陶氏美国公司(Dow USA)、陶氏德国公司(Dow Germany)以及德国LII Europe GmbH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