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2002年6月26日 建质函[2002]140号)
第一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下同)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仲裁与咨询等的组织。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受政府委托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水平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与基本任务是: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与贯彻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政策、质量法规,进行有关的咨询与技术服务;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3.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技术与质量管理(包括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勘察设计方案优化与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与仲裁等)有关问题调查、分析、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风险性评估,受理组织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
5.受聘参加大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活动;
6.参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行业的知名工程技术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委员会拟设以下组织机构:
勘察与岩土工程专家组:由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环境地质与水文地质、工程物探等勘察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结构专家组:由建筑结构、地下工程结构、钢结构等设计方面专家组成;
市政工程专家组:由市政桥梁、给排水、地铁燃气等设计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施工专家组:由地基基础、结构、质量检测评估等施工方面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