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02]10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促进建设领域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加入 WTO的需要,我部决定在今年内,开展对1995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复审的原则和要求
(一)标准复审应依靠专家进行,复审后应当明确提出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或合并的建议。
1.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2.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存在部分技术 内容不再适用,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时,应当建议对其修订或局部修订。
3. 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4. 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技术内容专一、可以与其他同级标准合并时,应当建议其合并。
(二)标准复审的结果由其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予以修订或合并的标准,依轻重缓急,由批准部门纳入修订计划。
(三)标准复审可采取会审、函审、多项标准集中复审和单项标准分别复审等方式。
(四)标准复审后,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分别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单项复审情况表”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报我部备案。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在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具体工作由各国家标准管理部门负责,需复审的国家标准及其管理部门见附件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