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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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