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教体艺(2007)8号)代替)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聚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