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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保证国家重点加强和优先发展的产(行)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改进国家重点计划制定下达的方式、方法,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鼓励毕业生投身于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通信及航空、航天等国家重点加强和发展的行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也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改善用人环境,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进所需的毕业生。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主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应提供免费的包括存档在内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积极疏通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渠道。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支持和帮助其接收所需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接收毕业生的各种代理服务。要积极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七、切实做好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应专人专柜保管。对两年后转回原籍的毕业生,要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实单位后,人才交流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的证明,协助其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在有关服务费收取上,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保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免收服务费。
  八、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的作用,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有针对性地面向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培训以及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信息网络,加快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和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共享。
  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以招聘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健全制度,完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坚决查处搞虚假招聘的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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