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中央军委 2002年4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限
第三章 计划
第四章 起草
第五章 审查
第六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七章 备案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九章 适用与解释
第十章 体例规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保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质量,推进依法治军,根据
宪法、
立法法和
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
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是推进军队全面建设的重要保障。总部、军兵种、军区党委、首长应当将军事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