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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发[200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安全、高效、有序运作,促进粤港两地经济交流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粤港港币支票是广东省内(含深圳市,以下统称粤方)或香港(以下统称港方)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广东省内或香港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粤方出票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港方的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粤港支票结算业务的协调与粤方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粤方的资金清算管理(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资金清算管理),广州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负责组织所在地港币支票的交换及其它操作事宜。
  第五条 粤方银行对粤港港币支票交换遵循“收妥抵用、银行不垫付”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广东省辖内银行参加粤港港币支票联合会吉算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批准办理外汇存款、外汇票据结算业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按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四)遵守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广东省辖内申请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提出申请,填制《参加粤港港币支票交换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经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审核批准后才能参加交换。
  第八条 申请退出粤港港币支票交换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批准后不得再提出除退票外的粤港港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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