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的批复
(2002年2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2]37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交易中心推出外币拆借中介服务的请示》(中汇交发〔2001〕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方便金融机构外币资金的运作,同意你中心于2002年6月1日起为金融机构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请你中心按照金融机构的意见继续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你中心作为外币拆借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拆入、拆出报价等信息咨询和服务,自身不得从事自营性外币拆借业务,不承担拆入、拆出双方的资金清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