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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年保持在95%以上的;
  (三)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四)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
  第七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进出口经营权批文;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通知书;
  (五)上年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报审表。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审核批准的企业,才能对港签发港币支票。

第三章 操作管理规则

  第九条 机构或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港币支票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结汇或人账;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外汇性质,并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人账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可在现有的港币结算账户中选定一个账户作为对港签发支票账户。外汇局根据下列标准分别核定账户每月支票支出限额:
  (一)年进口量1000—2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400万港币;
  (二)年进口量2000—3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500万港币;
  (三)年进口量3000万美元以上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600万港币。
  第十一条 企业一次签发支票面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币。
  第十二条 经外汇局审核批准有对港签发支票资格的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选定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港签发支票结算手续。核准的支票账户须有足够余额保证支票支付。对企业签发无足额港币存款的支票,付款银行须作退票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签发支票必须有真实的进口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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