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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五)对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
  (六)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申请,可以颁发代码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注销登记或批准变更、消后30日内,到颁发代码证书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领或注销代码证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换领或注销代码证书手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变更申报表》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注销申请表》,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换发或收缴代码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申报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变更申报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注销申报表》格式,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有效期满后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颁发证书的标准化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代码证书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得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结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代码证书。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由颁发代码证书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职权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是强制应用的代码。代码应用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劳动、金融、统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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