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88年5月7日 国家标准局发布 国标发[1988]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是进行信息交换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搞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步伐,建成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制
第三条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在某个专业(或某个部门)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统一、适用,由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是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归口单位和科研中心。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二)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三)开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理论研究和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范及指导性文件。
(四)对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订和贯彻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负责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技术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分类编码技术情报交流网和情报资料的交换。
(七)负责组织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