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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
 (1987年3月31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 国标发[1987]095号发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的精神,现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产品国家标准的质量性能指标需要进行分级,产品按达到的指标进行分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标准的为一等品。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优等品或一等品的可申请实行优质优价。产品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实施。目前有的部门颁布的申请优价的推荐性产品标准,要经国家标准局认可。
  二、申请实行“优等品”和“一等品”优价的企业,须按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产品质量认证手续。由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检查机构,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产品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评定,合格者由认证管理机构发给合格认证证书,作为实行优价的凭证。
  三、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性能、指标提高后给用户和社会增加的经济效益,征得标准审批部门和主要用户认可,提出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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