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治理整顿完成以后,国家经济和财政状况好转时,再相应增加扶贫资金和物资。同时,要积极做好贫困地区利用外资和外援的工作。贫困地区所在省区都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一些扶贫资金和物资。
各项扶贫资金、物资,要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相对集中、配套使用、确保效益、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为了适应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新阶段的要求,要适当放宽中、长期开发项目的用款期限。
(三)制定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区域性特殊政策。应明确,国家和地方经批准的各项特殊优惠政策不变。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贫困地区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贫困地区的贷款、能源、原材料供应的数量,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特殊照顾。考虑到贫困地区的特殊困难,对贫困县的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任务,继续实行少分配或不分配的政策;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继续给予减免农牧业税的照顾。鉴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起步晚、基础差,应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采取鼓励政策,支持其发展。由于贫困地区地域偏远,运输成本高,导致商品价格上升,应增加平价汽油、柴油的供应。应把“以工代赈”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下去。
(四)继续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了扶贫济困的活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这不仅增强了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感情,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了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发展,应长期认真地搞下去。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最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组织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培养锻炼干部和机关的思想建设,继续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每个部门要重点联系一版贫困地区帮助脱贫致富,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不脱贫,不脱钩。贫困地区的省、地、县机关也要根据这一精神和原则,继续开展扶贫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健全、稳定扶贫机构。贫困面较大的省、自治区和贫困地、县,都要把脱贫致富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继续抓紧抓好。各级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直接抓点,切实抓出成效。并选派精明强干的干部到最困难的贫困县、乡、村去开展工作,尽快改变那里的面貌。同时,要搞好扶贫开发机构的建设。现在,中央和有关省区以及贫困面较大的地、县,都已相继建立了扶贫开发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网络。但由于已经建立的这些扶贫开发机构大多尚未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直接影响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扶贫任务长期性与扶贫机构和人员临时性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利于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建议各有关地方在编制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把扶贫开发机构纳入政府的行政序列,以稳定队伍,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