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庆礼,男,43岁,系哈尔滨市龙滨五金交电经销公司副经理,住南岗区通达街17号。
委托代理人:陈殿君,哈尔滨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达,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功,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哈尔滨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哈铁办)。
法定代表人:霍铭珊,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永庆,男,54岁,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淑琏,黑龙江省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房管处第二房管所(简称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苗克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胜,南岗区房管处科长。
案件事实
1987年11月27日,哈市南岗区房管处第二房管所将座落在南岗区西大直街316-2号商品房中的一层和地下室建筑面积为584平方米房以54万元价款与二申诉人农话局邮电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申诉人农话局、邮电公司按协议付清买房价款,房管所收款并出具收据。于1988年2月10日将该房交由农话局、邮电公司进行装修、管理使用。1988年3月1日正式办理房屋买卖更名过户手续。同年3年14日被申诉人工商行哈铁办将争执之房强行抢占。农话局、邮电公司于1988年3月17日起诉到南岗区法院,请求处罚工商行哈铁办的侵权行为,归还房屋,赔偿经济损失。工商行哈铁办反诉房管所曾于1987年9月30日将该房的一层和地下室及二层1间房屋以人民币536188元价款与其签订过买卖协议。房管所诉称在与工商行哈铁签订的当日下午,由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岗支行得知工商行哈铁办买房新建储蓄网点之用,行长王一夫到房管所提出该房买卖违反银行金融机构设置政策。房管所当即告知工商行哈铁办解除买卖协议。相隔40天后。即1987年11月9日,工商行哈铁办采用自己掌握特种转款方式拨款32万元(房管所的开户行就设在工商行哈铁办)。房管所得知后,即派出纳员张岚前去工商行哈铁办退款,工商行哈铁办会计张楠拒退。房管所即封用此款,同时拒开收款收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