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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四、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的检查监督;
  五、加强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
  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 职工

 第十四条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招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如下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入股权;
  二、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厂长(经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四、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厂长(经理)的指挥;
  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第七章 对股份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企业股份一般不得退股,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退股。
  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视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企业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企业税后利润6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根据县乡镇企业局规定另定。
 第二十条 本企业的公共积累不得分割。如遇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必须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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