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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七、有股余分红的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股东行使权力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股东或董事也可以在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投东(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同意,随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改选、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和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问题。不设董事会的,直接选举、罢免或聘任、解聘厂长(经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董事长;
  三、聘任、解聘企业的厂长(经理)并规定厂长(经理)的报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业所有者与厂长(经理)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
  六、监督企业经营者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十二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聘任、解聘企业副厂长以下的管理人员;
  三、制订企业的计酬方式和奖罚办法;
  四、招聘或辞退企业的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厂长(经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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