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股余分红的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的章程;
二、按股份分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股东行使权力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股东或董事也可以在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投东(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同意,随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改选、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和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问题。不设董事会的,直接选举、罢免或聘任、解聘厂长(经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董事长;
三、聘任、解聘企业的厂长(经理)并规定厂长(经理)的报酬和待遇;
四、代表企业所有者与厂长(经理)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
六、监督企业经营者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十二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聘任、解聘企业副厂长以下的管理人员;
三、制订企业的计酬方式和奖罚办法;
四、招聘或辞退企业的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厂长(经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