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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办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留有公共积累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企业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股份可以等额或不等额,由本企业发给记名股份证书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股东以其股份享受权益,分担风险。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
      注册资金: ×××××××元;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投入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企业股东。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股份拥有所有权;
  二、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或董事会董事;
  四、在同等条件下,有被聘任为厂长(经理)的优先权;
  五、对董事会的工作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监督权;
  六、有认购新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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