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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或对外招标聘任。厂长(经理)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十九条 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必须加强股份管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可以退股。
  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终止或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原批准和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得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破产,应组建清产组织,依法进行清算。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企业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种摊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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