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1990年2月12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任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营私牟利的行为。
第三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皮营私牟利:
(一)严禁审批要车计划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代他人办理要车计划,不许各级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要车计划审批工作;
(三)严禁将通过限制口的计划内外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公司。
第四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禁擅自越权审批计划外要车;
(三)坚持集体审批领导负责制度,由主管运输领导同志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手续和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计划外要车;
(四)增强要车计划审批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五)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运输计划审批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计划外车皮计划审批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整货位、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