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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
 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1990年2月6日 [90]署监二字第099号)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研究学术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外有关人士纷纷希望我国把某些化石标本或模型运到国外进行展览和学术交流。为防止我国科研成果和珍贵化石标本外流,同时,又为国际间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学的学术交流得以顺利进行,我署对有关人员携带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验放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出境参加学术交流的,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和古从类化石的标本,并应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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